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吉诉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郭*吉于2015年11月27日以原起诉请求不明确,需要重新明确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李**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和使用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保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秦**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石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