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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