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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汤阴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汤阴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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