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汤阴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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