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