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秦**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立字第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秦**上诉称,上诉人诉请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信访并非解决问题方法,信访也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处理方式,并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任何行政行为,只有经过司法审查,才能确认其合法性。现行政策是逐渐取消信访制度,引入到司法制度。因此,上诉人的诉请,不能以信访结果为法律依据,也不能以行政机关决定来作为最终决定。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应当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请求依法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秦**的诉求,已经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三级信访终结。原审法院参照《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照〈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上诉人陈**、秦**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