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鹤壁市天来渠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