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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胡**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国共**镇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卫发(2005)32号文件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文件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诉求撤销中国共**镇委员会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的卫发(2005)32号《关于胡**同志予以辞退的决定》并恢复工作和公务员身份,补发工资,属于人事处理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河南省浚县卫贤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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