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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群**限公司诉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群国际**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益群国际**公司以被告已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已停止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益群**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益群**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群**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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