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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因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韩**撤回起诉。

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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