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城分局,第三人周**、周**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起诉请求不明确、需要重新明确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李**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保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秦**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城分局,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市山**民委员会,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益群**限公司诉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熊*清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