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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市山**村民委员会,周**、周**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工农办,鹤壁市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鹤壁市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周**、周**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有多个行政行为不能并案处理、需要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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