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濮阳市公安局因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5月8日,濮阳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撤回对郑州嘉**限公司上诉的申请,郑州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濮阳市公安局的起诉的申请。同日,濮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明,明确同意濮阳市公安局撤回上诉及郑州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公安局自愿申请撤回对郑州嘉**限公司的二审上诉,郑州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濮阳市公安局的一审起诉,且濮阳**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上述撤诉。濮阳市公安局撤回上诉及郑州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对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濮阳市公安局撤回对郑州嘉**限公司的上诉;
二、准许郑州嘉**限公司撤回对濮阳市公安局的起诉;
三、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华法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各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公安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