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襄城**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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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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