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许昌**管理局、第三人芦XX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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