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禹州**理局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二被告进行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襄城**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许昌市**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顿某某诉被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禹州**理局,第三人杨某某、杨**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转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毕**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坤昊**有限公司与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