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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禹州**理局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禹州**理局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二被告进行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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