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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禹州**理局,第三人杨某某、杨**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禹州**理局,第三人杨某某、杨**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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