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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陈*妮诉被告襄城县民政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陈*妮诉被告襄城县民政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本案受理后,二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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