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陈*妮诉被告襄城县民政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本案受理后,二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襄城**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许昌市**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顿某某诉被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转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蒋XX诉被告许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行政判决书
张**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毕**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坤昊**有限公司与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平顶山市卫**皇村何庄村民组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