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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漯河市**收办公室房屋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航诉被上诉人漯河市**收办公室、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东吴村村民委员会搬迁通知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航以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收办公室、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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