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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