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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旻诉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不服被告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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