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第三人韩某某、陈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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