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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漯河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韩**、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第三人韩某某、陈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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