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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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