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