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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周诉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被告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周诉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被告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刘*周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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