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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虹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虹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本院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彭*虹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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