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虹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本院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彭*虹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原告丁**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全诉被告舞阳县**管理中心第三人关**,谢*落不服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苗*阳诉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周诉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被告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单军丽诉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行政工伤医疗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召**管理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5)召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2015)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张**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
原告单*丽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行政工伤医疗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