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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丽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行政工伤医疗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丽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行政工伤医疗待遇一案,本院2015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单*丽于2015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军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军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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