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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与被告舞阳县民政局行政违法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诉被告河南省舞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舞阳县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舞阳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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