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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元诉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元诉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元撤回对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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