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阳诉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苗*阳申请撤回对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对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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