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张**、杨*与西华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张**、杨*不服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西征告(2014)3号《西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西**(2014)18号《关于址坊镇39.61亩、5.63亩和萁城镇25.0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以及西华县国土资源局(2014)第3号《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西国土资发(2014)44号批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均系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华县人民政府、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均不在漯河市,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亦不属于《河南**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规定的应当由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告杨**、张**、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张**、杨*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