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姚*、朱**、杨**诉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姚*、朱**、杨**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姚*、朱**、杨**诉称,被告没有征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损害原告等村民利益。请求判决拆除在原告村南耕地上所建的非法建筑,返还原告耕地。并赔偿杨**6亩地,玉米16200斤;王**3分菜地,三年9000元损失;姚*3分菜地,三年9000元损失;朱**8分菜地,三年2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姚*、朱**、杨**等四原告以各自不同的赔偿请求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分别起诉,分别立案。而四原告却以共同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条件。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姚*、朱**、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王**、姚*、朱**、杨**已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