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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与被申请人灵宝市人民政府、苏**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因与灵宝市政府、苏**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行终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向河南**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豫法行申字第139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负责人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灵宝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薛**,被申请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桥桂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三行终字第00088号和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行初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

2、本案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

四组均已缴纳,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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