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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先进、闫克己等与夏邑县桑固乡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先进、闫克己、闫公社不服被告夏邑县桑固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10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先进、闫克己、闫公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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