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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目的达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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