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别征收孙某某、何某某社会抚养费1710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42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能证明已给被执行人进行了合法送达,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