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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利与夏邑县刘店集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福利诉被告夏邑县刘**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福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福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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