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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口市**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市人社局”)、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市政府”)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李**,第三人孙*(以下简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周口市**理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孙*就民事赔偿问题庭后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孙*就民事赔偿问题庭后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实出自愿,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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