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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原告在申请被告信息公开时由于书写错误,导致被告的答复内容不符合实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才发现这一问题,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发现因自己书写失误而导致被告答复的内容不符合实际,后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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