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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二被告就本案涉诉车辆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就本案涉诉车辆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实出自愿,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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