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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不服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吴清华颁发字第11009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吴清华颁发字第11009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第三人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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