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屈*灵诉被告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书灵诉被告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中,原告屈书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