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书灵诉被告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中,原告屈书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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