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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以本案涉案土地正在进行申诉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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