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靳**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以本案涉案土地正在进行申诉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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