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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生委申请执行耿*、董**社会抚养费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舆**生委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口征决字(2015)第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amp;amp;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amp;amp;rdquo;申请执行人平舆**生委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平人口征决字(2015)第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5年6月10日进行了送达,2015年11月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平舆**生委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人口征决字(2015)第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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