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国土监字(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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