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土局申请执行代群立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国土监字(201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