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歆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十字路派出所、平舆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歆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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