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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