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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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