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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郭滩镇乔湾村委第12村民小组诉唐河县郭滩镇人民政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郭滩镇乔湾村委第12村民小组诉被告唐河县郭滩镇人民政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再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河县郭滩镇乔湾村委第12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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