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郭滩镇乔湾村委第12村民小组诉被告唐河县郭滩镇人民政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再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河县郭滩镇乔湾村委第12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摆启广等17人诉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归还企业产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摆启广等17人不服桐柏县人民政府桐政土字(2005)11号土地管理文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摆启广等17人诉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侵犯自主经营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因对镇平县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信**司不服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为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请求撤销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诉桐柏县人民政府为林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桐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军诉被告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