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范**、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7-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7-25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涂清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祝贺金、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雷**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毛**与十堰**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竹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任**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