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全不服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全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邓*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