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林*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林飞不服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待遇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