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林飞不服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待遇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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