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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静与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平静诉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平静以已与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事宜,于2015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平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平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平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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