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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洪*征收社会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生计生征决(2014)第030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张**、洪*夫妇主动履行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被申请执行人张**、洪*夫妇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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